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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如附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8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122001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Google表單等)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個資外洩之風險。

三、提醒各校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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