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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檔案 有關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說明
- 依據108年5月8日公布施行家庭教育法第九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舉凡學校校長、輔導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導師、家庭教育承辦人員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將列入學校推展家庭教育成效檢核指標項目之一。 - 附件一:市府來函說明檔
- 附件二:家庭教育線上研習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