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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使用大陸廠牌手機辦理公務」之後續應處方式(說明二至說明五)。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辦理(附件)。

二、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承說明二,「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定義:

(一)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四、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五、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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