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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2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85025號函辦理。

二、「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

告訂定,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本部同年5月13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068247號函諒悉),其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

三、旨揭宣傳文宣、宣導影片檔案已放在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站(https://hwms.epa.gov.tw/dispPageBox/onceOff/onceOffDetail.aspx?ddsPageID=EPATWH105),供各界下載(亦置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等供參),該署將於6月初印製海報及貼紙提供各縣市環保局至限制使用對象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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