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8年8月26日以院臺護字第108018460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8月26日院臺護字第1080184606B號函辦理。 二、旨案修正範圍包含於各級機關應辦事項增訂「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規定,及「資安專責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應受資安專業訓練或職能訓練」等規定,請轉知相關單位依規辦理。
01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398746 03院臺護字第1080184606B號函.pdf 79818 02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58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