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11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辦理。
- 二、注意事項明定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3點)。
- 三、並揭示有關校外人士之身分(第4點)、協助課程之相關審查機制及程序(第5點及第6點)及應遵行之規定(第7點),亦規範申述管道及處理申述方式(第11點)、違反相關法規或注意事項規定之處置方式(第12點)。
- 四、另依據注意事項第7點第5項,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 五、此外,學校於審查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應就課程及教材進行實質討論,且充分徵詢學習領域教師、行政及家長等相關代表的意見,以臻周延。並請將相關表件納入卷宗錄案備查,本案將列為本府到校訪視之重點項目。
- 六、各校撰寫114學年度課程計畫時,請於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討論113學年度校外人士入校協助課程教學辦理情形及新學年度校外人士入校協助課程教學之規劃。
- 七、請將貴校於114年6月15日前至(https://reurl.cc/gRbjaL )表單,填復「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相關規定與表件」連結,作為本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之佐證資料。
- 八、檢送「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執行 Q & A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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